关于开展女性安康保障计划
女性特病互助活动的通知
各镇(街)教委、局直单位:
本着为女教师办好事实事的宗旨,经局党委研究决定,在我系统开展“女性安康保障计划女性特病互助活动”。为做好此项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活动特点
(1)女性特病互助活动是针对女性特有疾病多发、高发的现状为女性量身定做的,是集中多数人力量为遭遇疾病、需要帮助的少数妇女提供支持的团体公益险种。
(2)赔付手续简单。患病妇女只需持二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及其他必需资料即可办理赔付。与其他商业保险的赔付不发生冲突。
(3)具有普惠性。每份保险有效期间,出险妇女可获得1-4万元赔付金和最多180天的住院补贴。
二、险种及手续
女性安康保障计划险种分A、B两款(详见附件1),经研究决定,我系统统一上B款险种(保险费100元/份),每人限一份。各镇(街)教委、局直单位以团体投保形式办理手续,填写《参保人员统计表》(附件2),与保费一并交到人寿保险宝坻支公司3楼307室。
三、相关安排
(1)2014年女性安康保障计划投保手续自5月份开始,
(2)各单位正式职工的保险费用由单位和个人各担负50%;各单位雇用的非正式职工,保险费用由个人担负。
(3)各单位所担负的保险费用由本单位工会会费中列支。
四、具体要求
一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女性安康保障计划是为女职工办的一件好事实事。各单位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明确专人,本着自觉自愿的原则,实现应保尽保。
二要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要充分利用会议、广播、散发资料等形式,开展全方位、广覆盖的宣传活动,提高女职工的知晓率和参与率,让更多的女职工参与,在参与中受益。
三要进一步搞好服务。各单位要以投保后跟踪服务工作为重点,积极创新工作招法,加大服务力度,保证工作效果。
各单位在参险后将《参保人员统计表》电子版发送至局妇联邮箱:bdjy****@126.com。
附件:
1、女性安康保障计划险种介绍
2、参保人员统计表
教育局妇委会
附件1:
女性安康保障计划险种介绍
关爱女性健康保障计划(A款):
一、投保范围
16-60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者劳动的女性。
二、保险期间
一年(初次投保等待期30天,续保不受等待期限制)。
三、保障范围
保障范围 |
给付比例 |
赔付金额 |
意外身故保险责任 |
100% |
1万 |
意外伤残保险 |
按残疾比例进行给付 |
最高1万 |
初患原发性妇科癌(卵巢癌、子宫内膜癌、宫颈癌、输卵管癌、阴道癌、子宫肉瘤)一种或者多种(原位癌在保障范围内) |
100% |
1万 |
初患原发性乳腺癌(原位癌在保障范围内) |
200% |
2万 |
因意外伤害在二级及二级以上医院住院,每天补贴20元,年度最多补贴180天。 |
日补贴金额×实际住院天数 |
最高3600元 |
四、除外责任
上述疾病非初患或在等待期内发生上述疾病。
五、保险费
每份50元,每人限1份。
关爱女性健康保障计划(B款):
一、投保范围
16-60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者劳动的女性人员。
二、保险期间
一年(初次投保等待期30天,续保不受等待期限制)
三、保障范围
保障利益 |
给付比例 |
赔付金额 |
初次发生并经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确诊患原发性妇科癌包括:卵巢癌、子宫内膜癌、宫颈癌、输卵管癌、阴道癌、子宫肉瘤(不含子宫肌瘤)、原位癌在保障范围内 |
100% |
1万 |
初次发生并经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确诊患原发性乳腺癌 |
100% |
2万 |
20种重大疾病(免责期30天) |
100% |
1万 |
因意外造成的身故 |
100% |
4万 |
因意外造成的残疾 |
按残疾程度比例进行赔付 |
最高4万 |
因意外造成的符合社保报销范围的医疗费用免赔100元 |
100% |
5千 |
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进行子宫全切术或卵巢全切术 |
5% |
500元 |
四、除外责任
上述疾病非初患或在等待期内发生上述疾病。
五、保险费
每份100元,每人限1份。
◆保障利益释义:
20种重大疾病
本方案所指重大疾病,是被保险人发生符合以下定义所述条件的疾病、疾病状态或手术,共计二十种,其中第一种至第十八种为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中列明的疾病,其余为本公司增加的疾病。重大疾病的名称及定义如下:
一、恶性肿瘤: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它部位的疾病。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的恶性肿瘤范畴。
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1. 原位癌;
2. 相当于Binet分期方案A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3. 相当于Ann Arbor分期方案I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4. 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
5. TNM分期为T1N
二、急性心肌梗塞:指因冠状动脉阻塞导致的相应区域供血不足造成部分心肌坏死。须满足下列至少三项条件:
1. 典型临床表现,例如急性胸痛等;
2. 新近的心电图改变提示急性心肌梗塞;
3. 心肌酶或肌钙蛋白有诊断意义的升高,或呈符合急性心肌梗塞的动态性变化;
4. 发病90天后,经检查证实左心室功能降低,如左心室射血分数低于50%。
三、脑中风后遗症: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引起脑血管出血、栓塞或梗塞,并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疾病确诊180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1. 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注1);
2. 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注2);
3. 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注3)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四、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重大器官移植术,指因相应器官功能衰竭,已经实施了肾脏、肝脏、心脏或肺脏的异体移植手术。造血干细胞移植术,指因造血功能损害或造血系统恶性肿瘤,已经实施了造血干细胞(包括骨髓造血干细胞、外周血造血干细胞和脐血造血干细胞)的异体移植手术。
五、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指为治疗严重的冠心病,实际实施了开胸进行的冠状动脉血管旁路移植的手术。
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术、心导管球囊扩张术、激光射频技术及其它非开胸的介入手术、腔镜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六、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指双肾功能慢性不可逆性衰竭,达到尿毒症期,经诊断后已经进行了至少90天的规律性透析治疗或实施了肾脏移植手术。
七、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指因肝炎病毒感染引起肝脏组织弥漫性坏死,导致急性肝功能衰竭,且经血清学或病毒学检查证实,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 重度黄疸或黄疸迅速加重;
2. 肝性脑病;
3. B超或其它影像学检查显示肝脏体积急速萎缩;
4. 肝功能指标进行性恶化。
八、良性脑肿瘤:指脑的良性肿瘤,已经引起颅内压增高,临床表现为视神经乳头水肿、精神症状、癫痫及运动感觉障碍等,并危及生命。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并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 实际实施了开颅进行的脑肿瘤完全切除或部分切除的手术;
2. 实际实施了对脑肿瘤进行的放射治疗。
脑垂体瘤、脑囊肿、脑血管性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九、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指因慢性肝脏疾病导致肝功能衰竭。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 持续性黄疸;
2. 腹水;
3. 肝性脑病;
4. 充血性脾肿大伴脾功能亢进或食管胃底静脉曲张。
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肝功能衰竭不在保障范围内。
十、双目失明: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眼视力永久不可逆(注4)性丧失,双眼中较好眼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 眼球缺失或摘除;
2. 矫正视力低于0.02(采用国际标准视力表,如果使用其它视力表应进行换算);
3. 视野半径小于5度。
十一、瘫痪: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两肢或两肢以上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指疾病确诊180天后或意外伤害发生180天后,每肢三大关节中的两大关节仍然完全僵硬,或不能随意识活动。
十二、心脏瓣膜手术:指为治疗心脏瓣膜疾病,实际实施了开胸进行的心脏瓣膜置换或修复的手术。
十三、严重阿尔茨海默病:指因大脑进行性、不可逆性改变导致智能严重衰退或丧失,临床表现为明显的认知能力障碍、行为异常和社交能力减退,其日常生活必须持续受到他人监护。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且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注3)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神经官能症和精神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十四、严重脑损伤:指因头部遭受机械性外力,引起脑重要部位损伤,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脑损伤180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1. 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注1);
2. 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注2);
3. 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注3)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十五、严重帕金森病:是一种中枢神经系统的退行性疾病,临床表现为震颤麻痹、共济失调等。被保险人于60周岁的本合同年生效对应日之前,确诊为帕金森病,且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 药物治疗无法控制病情;
2. 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注3)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继发性帕金森综合征不在保障范围内。
十六、严重Ⅲ度烧伤:指烧伤程度为Ⅲ度,且Ⅲ度烧伤的面积达到全身体表面积的20%或20%以上。体表面积根据《中国新九分法》计算。
十七、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指因骨髓造血功能慢性持续性衰竭导致的贫血、中性粒细胞减少及血小板减少。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 骨髓穿刺检查或骨髓活检结果支持诊断;
2. 外周血象须具备以下三项条件:
(1)中性粒细胞绝对值≤0.5×109/L;
(2)网织红细胞<1%;
(3)血小板绝对值≤20×109/L。
十八、主动脉手术:指为治疗主动脉疾病,实际实施了开胸或开腹进行的切除、置换、修补病损主动脉血管的手术。主动脉指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不包括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的分支血管。
动脉内血管成形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十九、脊髓灰质炎:指因脊髓灰质炎病毒感染导致的运动功能障碍或呼吸功能减弱麻痹性瘫痪。
非脊髓灰质炎感染导致的麻痹性瘫痪,以及其它病因导致的麻痹,例如格林巴利综合征不在保障范围内。
二十、严重多发性硬化症:指因中枢神经系统脱髓鞘疾病,导致不可逆的运动或感觉功能障碍,临床表现为视力受损、截瘫、平衡失调、构音障碍、大小便机能失调等症状。不可逆指运动或感觉功能障碍初次诊断后需持续180天以上。须由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且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 明确出现因视神经、脑干或脊髓损伤等导致的上述临床症状;
2. 散在的、多样性的神经损伤;
3. 上述临床症状反复发作、恶化及神经损伤的病史纪录。
注:
1. 肢体机能完全丧失:指肢体的三大关节中的两大关节僵硬,或不能随意识活动。肢体指包括肩关节的整个上肢或包括髋关节的整个下肢。
2. 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语言能力完全丧失,指无法发出四种语音(包括口唇音、齿舌音、口盖音和喉头音)中的任何三种、或声带全部切除,或因大脑语言中枢受伤害而患失语症。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指因牙齿以外的原因导致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3. 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指(1)穿衣:自己能够穿衣及脱衣;(2)移动:自己从一个房间到另一个房间;(3)行动:自己上下床或上下轮椅;(4)如厕:自己控制进行大小便;(5)进食:自己从已准备好的碗或碟中取食物放入口中;(6)洗澡:自己进行淋浴或盆浴。
4. 永久不可逆:指自疾病确诊或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经过积极治疗180天后,仍无法通过现有医疗手段恢复。
理赔报案:被保险人出险后,请在24小时内拨打服务热线95519向保险公司及时报案,由于延迟报案导致保险公司无法查明出险原因的,保险公司有权拒赔。
咨询电话:59215720、59215731、59210590
申请理赔需提供以下手续:
申请项目 |
应备材料 |
1.诊断证明2.社保报销后分割单、红联收据复印件(加盖社保章)3.医院收费清单4.住院病历5.村或单位出险证明6.出险人身份证及户口本复印件7.出险人个人结算账户存折(农行或邮政)8.保单复印件9.病理报告和各种检查报告化验单10.交通部门事故证明及事故调解书(仅交通事故需要提供)11.火化证明12.户口注销证明13.医学死亡证明14.残疾证明15.出险人家庭成员(村居委会)关系证明16.受益人身份证及户口本复印件17.受益人个人结算账户存折(农行或邮政) |
女性安康慰问保险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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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保险金 |
注:如未做病理确认的疾病需同时提供两个二级以上的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及各种检查报告化验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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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死亡保险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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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医疗保险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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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残疾保险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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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参保人员统计表
单位名称:
序号 |
姓名 |
性别 |
身份证号 |
保费 |
序号 |
姓名 |
性别 |
身份证号 |
保费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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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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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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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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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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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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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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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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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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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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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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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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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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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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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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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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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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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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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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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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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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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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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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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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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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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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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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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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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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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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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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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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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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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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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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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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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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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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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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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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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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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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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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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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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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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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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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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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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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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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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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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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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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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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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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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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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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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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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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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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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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